裁判文书详情

茂县**有限公司与松潘县**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松潘县**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茂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0.00元由原告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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