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松潘县**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茂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0.00元由原告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申请执行人曾**与被执行人泸州丰**划有限公司、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舒*与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泸州市**有限公司因与段**、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有限公司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王*、唐**、冉**、罗**、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四**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永**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傅**与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明**与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