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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有限公司因与段**、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泸州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泸州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被上诉人段**、袁**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泸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当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泸州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泸州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61元,减半收取5680.50元,由上诉人泸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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