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全诉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诉讼中,原告张*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14,4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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