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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限公司与南充**务局、南充市顺庆区地方海事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充**限公司(以下简称凌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市顺庆水务局(以下简称顺庆水务局)、被上诉人南充市顺庆区地方海事处(以下简称顺庆海事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2)顺庆民初字第3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2)顺庆民初字第3143号民事判决;

发回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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