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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范*、杨**、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范*、杨**及一审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4)岳池民初字第4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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