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光**有限公司与攀枝**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光**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九附二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以其通过《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承接了《引资重组原攀枝花公路建设公司职工医院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并与攀枝**有限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合作设立了攀枝**医院,现因原告与攀枝**有限公司就是否继续合作反复磋商均不能达成一致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对被告攀枝**医院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与原告建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攀枝**有限公司,而非攀枝**医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攀枝**医院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海光**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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