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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蒲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麦**、被告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蒲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于2005年2月5日协议离婚,后在父母家人的劝说下,又于2005年12月5日复婚,婚后于2007年生育儿子邓××;2013年8月开始,被告经常夜不归宿,为此原、被告之间经常吵架,且被告也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婚后,原、被告共同购买了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屋。此外,从孩子出生到现在被告从未单独带过孩子,对孩子的学习更是漠不关心,因此原告认为孩子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邓某文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3、原、被告所购房屋平均分配,按价折算,按揭继续由原告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邓某某辩称,双方感情基础较好,故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后购买房屋的首付款系被告父母向亲友举债出资,对原告要求分割房屋的主张不同意;孩子年纪尚小,刚刚入学,生活琐事离婚等对孩子成长不利。综上,请求法院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蒲某某与被告邓某某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登记结婚;2005年2月5日双方自行协议离婚,后于2005年12月5日复婚;2007年8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邓××。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在2012年购买了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经济适用房一套,目前尚未取得完全产权。原告称婚后由于被告长期酗酒抽烟不回家,完全不管孩子,没有任何家庭责任感,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请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财产。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如下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为证:《身份证》、《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结婚证》、《成都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及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当建立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第一次离婚后在亲友的劝说下能够很快复婚,进一步证明了双方存在较好的感情基础。夫妻间发生矛盾纠纷,只要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交流,就能减少矛盾,搞好夫妻关系。现原告主张被告长期酗酒抽烟不回家,完全不管孩子,没有任何家庭责任感,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本院认为长期酗酒抽烟等属于生活上的不良习惯,夫妻双方应当相互监督,多沟通交流,争取改正不良习惯,加之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蒲某某自行承担150元,退还财产处理费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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