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和大**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以被告已支付了拖欠的广告租赁费,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四**业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