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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有限公司与南充仁和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和大**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以被告已支付了拖欠的广告租赁费,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四**业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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