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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公司与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省**工程公司(下称泸州十建司)因与被上诉人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代理审判员董*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泸州十建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冉**、被上诉人高*的委托代理人何*、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94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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