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6年1月28日,黄**以自贡市**限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自贡市**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人黄**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但其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申请人自**气有限公司属于严重资不抵债。且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既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申请人自**气有限公司属于严重资不抵债,且向本院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黄**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两份,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