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勇诉被告四川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勇于2016年3月7日以需要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7元,由原告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黄**申请自贡市**限公司破产清算裁定书
杨**与李**、中国平安财**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泸**输有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袁**申请执行自贡市**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合江**有限公司与泸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蒲某某与梁*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司梓潼支公司与梓潼**中心卫生院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章**、中国人**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