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代勇诉被告四川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勇诉被告四川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勇于2016年3月7日以需要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7元,由原告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