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蒲某某与梁*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代勇诉被告四川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申请自贡市**限公司破产清算裁定书
中国人民**司梓潼支公司与梓潼**中心卫生院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与彭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犍为县景观塑钢门窗经营部与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事务所与高**一案执行裁定书
罗某某与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某某与成都市新都区木兰寺、成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