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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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