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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汪*、田**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借款本金12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3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三)执行费1737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法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汪*在四川梓潼农**司宾晖路支行的银行存款3500元,并已支付申请人,原保全房屋暂不宜强制执行。现双方正在积极协商还款事宜。申请执行人何**于2015年11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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