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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