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蔺县**责任公司与被告古蔺**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蔺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古蔺县**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古蔺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7.5元,减半收取2423.7元,由原告古蔺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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