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市**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24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都江**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江**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6元,减半收取1273元,由原告都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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