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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