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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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