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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