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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詹**、张*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詹某某、张**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5)都江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马某某、詹某某、张*违法所得人民币38654元。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5)都江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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