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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被告雅安市雨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社会保障行政先行支付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雅安市雨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社会保障行政先行支付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雅安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法院已中止执行,故被告依法应向原告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向被告申请先行支付,而被告未履行法定责任。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责任违法,并判决被告先行支付原告工伤待遇13526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而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是讼争被告法定职责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故原告不具有行政争端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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