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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