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马边彝族**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边彝族**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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