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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傅**与被告四川鑫泰**德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四川鑫泰**德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傅**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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