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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