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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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