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四川金**任公司诉被告绵竹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四川金**任公司诉被告绵竹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27886.00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绵竹市**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限公司绵竹市支行存款127886.00元。

二、对担保物(原告四川金**任公司所有的川F189A0小型轿车)予以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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