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以再给被告骆某某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2016年2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骆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对被告骆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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