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绵阳德**有限公司与重庆建**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建**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绵阳德**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重庆建**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重庆建**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建**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建**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重庆建**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