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限公司诉被告杨*、绵阳市**有限公司、四川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75元,由原告四川**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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