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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赛**任公司与四川鑫**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成都赛**任公司与四川鑫**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鑫**限责任公司不服四川省**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成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向上诉人四川鑫**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四川鑫**限责任公司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四川鑫**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以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四川鑫**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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