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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苟清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绍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冬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5年3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5月8日生育一子,名郭**(现巴州区第八小学念四年级)。婚后一段时间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但自2011年起,原、被告间常吵架、打架致分居生活,被告至此不履行家庭义务,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现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郭**由原告具体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其成年时止。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且被告一直在履行家庭、夫妻义务,原、被告从未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冬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3月23日在平昌县驷马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于2006年5月8日生育子*某甲(现巴**八小学读书)。结婚后,原、被告共同外出务工,其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因原、被告双方异地务工,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诉讼来院。

同时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档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已10年有余,婚后又共同外出务工,并生育儿子郭某甲,说明原、被告双方已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不睦系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所致,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多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彼此包容、互相体谅,其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且本案原告郭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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