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以原被告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四**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王*与毛某甲、万*、毛**、毛某丙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与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申请执行裁定书
叶**与仁寿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谭**与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毛**与四川家**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与四川家**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贾**、李**与四川家**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四川家**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雷**与四川家**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