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四川华**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7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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