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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