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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限公司与德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限公司与被告德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6050元,由原告德阳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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