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广汉沪鑫**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沪鑫**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汉沪鑫**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广汉沪鑫**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89元,由原告广汉沪鑫**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