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沪鑫**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汉沪鑫**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广汉沪鑫**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89元,由原告广汉沪鑫**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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