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德阳**限公司与四川万**限公司、第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限公司与被告四**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6435元,由原告德**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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