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工程公司与查**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查武林申请执行四川省**工程公司、四川省**工程公司简阳市分公司、刘*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简阳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后,于2015年10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工程公司在内江市东兴区、市中区有房产二十一处可供执行,已于2015年10月30日全部查封,但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三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1700000元,申请执行费19514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恢字第2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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