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