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甲与被告颜*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甲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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