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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油市青莲镇一品砂场与被告江苏**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青莲镇一品砂场诉被告江苏九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油市青莲镇一品砂场于2016年1月18日以”因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油市青莲镇一品砂场撤回对被告江苏九鼎**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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