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文琴与被执行人董**、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文琴向本院申请对南**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南民保字第424号民事裁定书中的担保财产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文琴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商品房的查封;

二、解除担保人文德志、任玉壁所有的位于南充市住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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