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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