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齐**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齐**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4070元,由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