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5)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在2014年3月下旬化名“李*”,承诺为被害人热某某日、海某某体、吉某某千、阿某某牛四人办理驾驶执照,并在双流县东升双巷村暂住地收取每人现金人民币19000元,迄今为止未为四人办理驾驶执照并停止与四人的联系。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在2014年3月下旬化名“李*”,承诺为被害人热某某日、海*某体、阿某某牛等人办理驾驶执照,并在双流县东升双岗村暂住地收取每人现金人民币19000元,迄今为止未为其办理驾驶执照并停止与四人的联系。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李**的供述,被害人热某某日、海*某体、阿某某牛等人的陈述,证人熊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李**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家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对涉案违法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