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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百川材料经营部与高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双流百川材料经营部诉被告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流百川材料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卢**、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双流百川材料经营部诉称,2014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百川涂料特许经营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油漆、涂料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产品,被告却不按合同支付货款。截止2014年8月12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799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99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我已支付了6万多的货款,剩下79900元货款没有付。因为原告提供的油漆有质量问题,我购买了原告的货后供应给富达家具厂,该厂用油漆制作了办公桌,油漆用作底漆,喷好后刷面漆时,上面发生反应,出现起泡起印等质量问题。富达家具厂扣了我3.8万的货款。我要求原告赔偿我3.8万元的损失,扣了3.8万后,剩下的货款我同意支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百川涂料特许经营合同书》,主要内容如下:原告授权被告为四川省成都市百川家具漆系列产品的特许经销商,授权期限自2014年5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月销售3万元以下,现金支付货款,月销售3-5万元,当月底结清货款,被告月销售5万元以上,为下月20日前结清上月货款,所铺货款必须在12月25日前付清给原告方,否则原告将按日收取0.5%的处罚金;双方还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并约定被告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必须先向原告方书面投诉申请处理,否则原告有权不受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百川牌”家具漆系列产品,被告在支付了6万余元的货款后,剩余货款79900元一直拖欠未付。被告未向法庭提供已向原告书面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也未举证证明原告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的身份证。2、《百川涂料特许经营合同书》、送货单20张。3、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上述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后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79900元。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出过书面的质量异议,也未举证证明原告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故被告的该抗辩意见因证据不足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高*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双流百川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799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元,由被告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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