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喻**、杨**、喻**与成都金**有限公司、上海金**有限公司、成都金**有限公司、成都市金**改造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杨**、喻**与被告成都金**有限公司、上海金**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金**有限公司、成都市金**改造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喻**、杨**、喻**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喻**、杨**、喻**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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