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绵阳市**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5)游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即“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5)游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绵阳市**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30元,退还给上诉人绵阳市**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