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四川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