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被告江安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江安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8月27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江安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的代理人罗**、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7月9日,原告杨*采用圆通速递向被告江安县国土资源局邮寄申请公开江安县xx镇xx村xx组征地拆迁安置信息的邮件。圆通快递投妥单显示该邮件已于7月10日投递至被告处,但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或不予公开的答复。原告对此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为了加快xx镇西拓工程建设的工作要求,2009年江安县人民政府江府办(2009)2号文件将江**x镇xx村xx组大部分房屋及土地确定在规划红线内,由被告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江**x镇人民政府予以协助。2009年拆迁摸底过程中经xx镇人民政府委托,宜宾**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对原告房屋进行了测绘并制作测绘报告。报告显示原告房屋住宅面积28.22平方米,坐落于江**x镇xx村xx组,东、南、西均系自墙,北与王xx共墙。2012年—2014年,xx镇人民政府分别与xx村xx组王xx在内的十余户农户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xx镇人民政府以及被告从未同原告协商征地拆迁安置事宜,现原告房屋左右均已拆迁,唯独留下原告的房屋。由于拆迁工作一直是以xx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在对外开展,原告多次找到xx镇人民政府要求公开政府信息:1、被拆迁安置户名单;2、规划红线图;3、拆迁安置标准。并将xx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后红桥镇政府告知原告,本次拆迁补偿是由被告组织实施其不是拆迁征地补偿的组织和实施者,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被告邮寄了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但被告一直未公开。原告对被告不履行公开信息的职责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公开江**x镇xx村xx组被拆迁户名单、征地范围、征地拆迁安置标准,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原告要求答辩人公开江安县xx镇xx村xx组拆迁安置信息本就是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且原告也知晓上述信息。1、原告要求公开的“被拆迁安置户名单”,在进行征地拆迁时就已经通过在被拆迁地发布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开,原告在2015年3月23日向xx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递交的《诉求书》中(其五)写到“xx村xx组共有肖**、刘**……14户组成拆迁户对象。”故原告对于被拆迁安置户名单是已经知晓的。2、原告要求公开的“征地范围”是已经向社会公开且原告已经知晓的信息。原告在《行政起诉状》中诉称“2009年江安县人民政府江*办(2009)2号文件将江安县xx镇xx村xx组大部分房屋及土地确定在规划红线内”,“2012年——2014年,xx镇人民政府分别与xx村xx组王xx在内的十余户农户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xx镇人民政府以及被告从未同原告协商征地拆迁安置事宜”。在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中,答辩人也要在实地对征地范围放红线予以明确。故该信息是已经公开,且原告已经知晓的,否则原告不会在诉状中诉称自己有“房屋”位于被拆迁范围内。3、原告要求公开的“征地拆迁安置标准”就是《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安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办发(2009)2号),原告在行政起诉状中就引用了该文件的文号,说明原告是知晓该文件的。在该宗地的征地拆迁工作中,答辩人也发布了《江安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开。二、原告要求公开的拆迁安置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原告要求公开的“被拆迁安置户名单、征地范围、征地拆迁安置标准”,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规定的范围。

综上,被告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江安县xx镇xx村xx组人,2009年江安县人民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将江安县xx镇xx村xx组纳入征地范围。原告认为左邻右舍的房屋都被依法拆除,唯独只有原告的房屋仍未拆除。为寻求原因,原告于2015年7月9日,采用圆通速递方式向被告江安县国土资源局邮寄了申请公开江安县xx镇xx村xx组征地拆迁安置信息的邮件,圆通速递投妥单显示该邮件已于7月10日投递至被告处。被告在收到邮件后15日内未向原告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或不予公开的答复。

另查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时一并向本院提交了《江安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红桥拟拍卖宗地平面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圆通速递(详情单)、圆通速递投妥详情单、被告组织机构代码、《江安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红桥拟拍卖宗地平面图》、《诉求书》在卷予在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予公开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及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之规定,原告杨*申请被告江安县国土资源局公布江安县红桥镇均田村天堂组征地范围、征地拆迁安置标准的信息不仅属于政府信息应予公开的范围,而且还是被告应当重点公开的信息范畴,被告应当依法积极履职进行公布。虽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在其网站均可查询,但仍应以适当的形式告之原告,而不应当对原告的合理请求不予答复。介于被告已将征地范围、安置标准作为证据转交于原告,故被告无需将该政府信息再予以公开。同时,原告只是申请征地名单公开,该申请并未涉及被拆迁户具体的征地补偿信息及个人隐私,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公开被拆户名单的职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安县国土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履行公布江安县xx镇xx村xx组被拆安置名单的政府信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安县国土资源局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